護照代辦說明

Passport Application Instructions
台灣護照證代辦

首次申請護照須知

  • 14歲以上:本人親自持身分證正本+彩色白底六個月內大頭近照2張,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後,由本人或親友帶著人別確認後的申請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再委託太魯閣旅行社辦理護照。
  • 滿14至未滿18歲:申請人到戶政事務所填寫護照資料表辦理人別確認,要帶身分證正本、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及同意書、彩色白底六個月內大頭近照2張。
  • 未滿14歲:要請監護人陪同申請人到戶政事務所填寫護照資料表+同意書辦理人別確認,要帶戶口名簿正本、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彩色白底六個月內大頭近照2張;順便申請兩份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小孩辦理護照及台胞證用各一份。

護照過期或更新

  • 護照過期、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持有舊版護照,可由本人或親友帶著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委託太魯閣旅行社辦理換領新護照。

護照遺失

  • 拿著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就近到警察分局去報案,分局會給一份「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由本人或親友拿這張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再委託太魯閣旅行社辦理新護照。
  • 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依「護照條例實行細則」規定,外交部各辦事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 國外遺失者須加附入國許可證明、護照遺失說明書,及國外或港澳地區護照遺失申請補發說明書。

護照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備文件 申請人國籍證明文件 照片 D式委任書 監護人身分證
身分證正本 戶口名簿或
3個月內戶謄
滿18歲以上    
滿14至未滿18歲  
未滿14歲   已領身分證者改繳身分證
滿18歲以上受監護宣告 a  
  • 第一次申請護照,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證明
  • 護照護照代辦委任書要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小孩可由監護人代簽
  • 護照還沒過期要申請換領新證,需要附上舊護照正本,找不到要以遺失件辦理
  • 監護人身分證上的配偶欄空白,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甲式或丙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保留完整記事欄之戶籍謄本)
  • 照片:應提供符合護照照片規定的照片電子檔,或兩吋實體照片2張
  • 未婚且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委任書上簽名表示同意,並應繳驗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正本(如含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 在台灣遺失護照:需加附警察局報案的「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及護照遺失說明書
  • 在國外遺失護照:需加附入國許可證明、護照遺失說明書,及國外或港澳地區護照遺失申請補發說明書
  • 具僑居身分者換、補發護照:請主動加附原申請之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
  • 表格下載:委任書下載

護照申辦天數與費用

  普通件 急件
價格 1,900 2,800
工作天 13天 3天
  • 如外交部護照發證有延遲,領件須以實際領到護照後的通知為準
  • 護照送件後如需更改為急件,需加收1,000元(內含外交部急件處理費900元)
  • 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依「護照條例實行細則」規定,外交部各辦事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
  • 送件後如查出有未過期護照、不准件或個人因素撤件不辦,須收取撤件費100元

照片規範

證件類型 台灣護照 台胞證
證件照照片尺寸 2吋(大頭照)3.5公分x4.5公分
繳交照片規定時間 最近6個月內 最近6個月內
照片拍攝規定
  • 臉部需佔相片面積的70-80%,頭頂到下顎長度需要介於3.2公分-3.6公分


    Q:為什麼我跟朋友辦理一樣的尺寸比例看起來不太一樣?
    A:因每個人的臉部大小不同,若您跟朋友一同前往拍攝選擇相同尺寸,也可能因為您的人像本身比較小,放大到占比規定時,人身裁切掉的範圍就會比較多唷!

  • 眼睛需直視鏡頭,表情自然、不露齒微笑。
  • 頭髮順理撥至耳後,清楚露出眉毛、耳朵。
  • 臉型輪廓、耳朵、特殊痣、胎記、疤痕都要清楚呈現,身體不能傾斜。
  • 不能佩戴有色隱形眼鏡或瞳孔放大片,避免與實際相貌相差太大。
  • 配戴眼鏡:眼睛須清楚呈現,不得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但視障者得佩戴有色眼鏡。確認鏡架未遮住眼睛任何一部分,應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改配戴較輕巧之眼鏡。
  • 拍攝背景必須是白色,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
  • 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 不可配戴明顯耳環、頭飾、頭巾。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1. 最近6個月內拍攝,相片無墨跡或摺痕。
  2.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3.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
  4. 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5. 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6. 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7. 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之相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8. 如果配戴眼鏡:
    • 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 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9. 請勿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10. 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11. 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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